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
等法律法规规定:“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、技术引
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,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
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。控制效果评价的意义在于:确认放
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
与相关标准的要求,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、工作人员
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,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,保
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,为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竣工验
收提供技术依据。
放射治疗: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(γ刀、X刀等)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、钻-60治疗机、质子治疗装置、重离子治疗装置、后装治疗(γ、中子)装置等;
核医学: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(PET)、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(SPECT)、γ照相机、回旋加速器、粒子植入治疗、放射性核素治疗等;
放射诊断:导管X线机(DSA)、X射线电子机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(CT)、数字化射线摄影系统(DR)、计算机X线摄影装置(CR)、乳腺机、牙科机、胃肠机、移动X射线机等。